(2016)苏0681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施易欣、谢志洋与彭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易欣,谢志洋,彭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740号原告:施易欣。原告:谢志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琴,启东市惠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易欣、谢志洋诉被告彭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易欣、谢志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易欣、谢志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易欣、谢志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