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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施易欣、谢志洋与彭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易欣,谢志洋,彭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4740号原告:施易欣。原告:谢志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琴,启东市惠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易欣、谢志洋诉被告彭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易欣、谢志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易欣、谢志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易欣、谢志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