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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金忠华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77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文盲,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金琴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初至2015年12月期间,金传利(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金某某在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里角59号家里,多次提供场所给李玲珠、童升华等人以“两张”的形式赌博,从中收取抽头费,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2016年3月14日17时5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金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玲珠、童升华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金传利的供述,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