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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2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郑海龙与马炳信、冯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龙,马炳信,冯明,衡水明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265号之二原告:郑海龙。被告:马炳信。被告:冯明。被告:衡水明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兴远路18号2幛。(大麻森乡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孙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龙与被告马炳信、冯明、衡水明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冯明银行帐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