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2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郑海龙与马炳信、冯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龙,马炳信,冯明,衡水明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265号之二原告:郑海龙。被告:马炳信。被告:冯明。被告:衡水明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兴远路18号2幛。(大麻森乡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孙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龙与被告马炳信、冯明、衡水明远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冯明银行帐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