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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湖南华利针织品有限公司与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利针织品有限公司,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741号原告:湖南华利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正农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善全,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代倩。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华利针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华利针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华利针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爱晚床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利针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湖南华利针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