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0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郑玉国诉张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国,张利,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第三清洁车辆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0844号原告郑玉国,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被告张利,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第三清洁车辆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北口。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杰,男,1964年5月4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第三清洁车辆场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法定代表人苏少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北京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玉国(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张利(以下称姓名)、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第三清洁车辆场(以下简称清洁车辆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吴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玉国、张利、清洁车辆场的委托代理人张丽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玉国诉称:2015年11月23日早晨5时30分,我驾驶×××号汽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京通快速远通桥下,张利在拐弯处违章倒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撞坏我汽车的右前部,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负全责,我花去汽车修理费11516元,该笔费用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但是三被告拒绝赔偿我租车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我租车损失费7000元。张利辩称:我和清洁车辆场是雇佣关系,事发时是职务行为。清洁车辆场辩称:不同意赔偿。张利是我们的职员,事发的时候是职务行为。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1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事发经过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7000元是保险期间外的责任,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5时30分,郑玉国驾驶×××号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京通快速远通桥下时,和张利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认定,张利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北京福瑞通汽车修理中心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当事人郑玉国送到我厂事故车一辆(车号为×××),送车日期2014年11月23日,取车日期2014年12月13日,修车共计用时为21天,特此证明。”郑玉国提交租赁合同两份,以证明其以每月10000元的价格租赁了×××号车辆,租赁期间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起,因该车辆送去修理,其于2015年11月23日又租赁了×××号车辆,租金为每月10000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租赁合同、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该机动车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郑玉国和张利发生交通事故,张利负全部责任,张利是清洁车辆场的雇员,故清洁车辆场应当赔偿郑玉国因此受到的损失。×××号车辆系郑玉国租赁,郑玉国在修车期间的确产生租金损失,故郑玉国要求被告给付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郑玉国提交的证据确定。因租金损失属间接损失,故系保险除外条款,故应当由清洁车辆场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第三清洁车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郑玉国租金损失七千元;二、驳回原告郑玉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第三清洁车辆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郑玉国)。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帛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