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祥海与张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海,张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719号原告:周祥海,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锡,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能辉,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周祥海与被告张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祥海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祥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7520元,减半收取计13760元,由原告周祥海负担。审 判 长 张星辉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