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曰新与李德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曰新,李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20号申请人:李曰新,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申请人:李德平,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李曰新与被申请人李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曰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德平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鲁P×××××号轿车一辆和现金26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德平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元;查封申请人李曰新所有的车辆鲁P×××××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锡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