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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曰新与李德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曰新,李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20号申请人:李曰新,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申请人:李德平,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李曰新与被申请人李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曰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德平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鲁P×××××号轿车一辆和现金26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德平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元;查封申请人李曰新所有的车辆鲁P×××××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锡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