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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与李俊侠、杨敬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李俊侠,杨敬珍,郭理想,郭理燕,郭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83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00179(1-1)。法定代理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克全,安徽元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侠,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新集镇姚管村203号,身份证号340322195309282727。被告:杨敬珍,女,193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郭理想,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郭理燕,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郭燕(郭术为的女儿),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被告李俊侠、杨敬珍、郭理想、郭理燕、郭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