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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柯普森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柯普森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柯普森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9层10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280765-5。法定代表人:柯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福建柯普森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福建柯普森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201613.3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智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