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希会与朱锡昆、朱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希会,朱锡昆,朱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江希会,男,1947年9月7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朱锡昆,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朱大伟,男,1986年3月3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江希会与被执行人朱锡昆、朱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23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8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傅巍巍执 行 员 陈 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