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瑞磊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晶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恒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晶闽实业有限公司,张开苗,上海瑞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665号137幢A52室。法定代表人:张开苗,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晶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东市街149号9幢902室。原审被告:张开苗,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上海瑞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白陈公路389弄2号。法定代表人:张开苗,负责人。上诉人上海恒发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15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幢XX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涉案不动产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南面,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