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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1323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府执字第0113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某某银行某某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某某银行账号某某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