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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法定代表人:姜杏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雨,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翔,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浪潮路1036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1136.5元,由上诉人苏州中晟宏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管 丰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