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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粟涛与中诚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涛,中诚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欧洲商业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北京中俄华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1848号原告:粟涛,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彩纷,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诚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1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蔡桂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欧洲商业开发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蔡桂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中俄华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1号楼1015房间。法定代表人:蔡桂茹,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妍,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玮,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粟涛与被告中诚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欧洲商业开发投资管理中心、北京中俄华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粟涛诉称,原告2008年11月3日入职欧洲公司,任业务经理,开始是美元支付工资,2008年12月到2010年10月初我在国外工作。自2010年11月开始任中诚公司的出口贸易部部门经理至离职。2016年3月31日因为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2月份的工资,原告提出离职。并于2016年4月18日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4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此不服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215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2月未足额支付工资10665.57元,违约金2666元;3、被告支付未发工资2016年3月份15650元,违约金3912.5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2377.5元;5、补偿2008年11月开始至2015年6月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过低、保险缴纳不全造成的损失112629.02元;6、发放未休年假工资30220.69元;7、发放出差补助380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出具的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4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原告提出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出具的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4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决定对原告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应当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重新申请仲裁。原告本次起诉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故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粟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亚军审 判 员  张霞代理审判员    潘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