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5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简万辉、王金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简万辉,王金凤,龙岩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2240-9。代表人孔祥洋,行长。被执行人简万辉,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金凤,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龙岩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3号南城街道办事处7楼,组织机构代码66282040-3。法定代表人高兴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简万辉、王金凤、龙岩市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简万辉、王金凤、龙岩市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简万辉、王金凤、龙岩市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简万辉、王金凤、龙岩市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简万辉、王金凤、龙岩市万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刘 文 越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澄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