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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冯强诉被告张温中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强,温中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647号原告:冯强,男,土家族。被告:温中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强诉被告张温中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交纳450元,由原告冯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鹏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东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