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安枝、李涛、李响锋诉闵泽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申请恢复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枝,李涛,李响锋,闵泽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周安枝,女,汉族,1956年9月2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80年6月2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响锋,男,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闵泽奎,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安枝、李涛、李响锋诉闵泽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申请恢复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闵泽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麻法城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谢图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