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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功涛与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功涛,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569号原告王功涛,男被告赵凯,男。原告王功涛诉被告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功涛、被告赵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到2013年12月期间,被告赵凯在原告的网吧里当收银员,由于原告忙于其他事务经常不去网吧,因此被告经常从原告的网吧里私自拿钱,几个月共计拿了8500元。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还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凯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5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没有异议,等被告出狱后支付原告欠款。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凯曾系原告经营的网吧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从网吧营业款中拿取营业款,后被原告发现,被告于2013年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赵凯欠王功涛8500元,捌仟伍佰元。上述事实,有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被告书写欠条一份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所诉的欠款,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功涛借款本金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宗欣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