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金珠与熊宗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珠,熊宗武,刘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金珠,女,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熊宗武,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刘小珍(熊宗武之妻),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赣0123执1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熊宗武在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东阳支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该账号的存款系安义县东阳镇石牛村曲水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且申请执行人刘金珠同意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宗武在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东阳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