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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殷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6389号原告:殷某,女,1988年3月31日生,住靖江市。被告:杨某1,男,1988年4月12日生,住靖江市。原告殷某与被告杨某1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2。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杨某1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2。因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致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标准。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是缺少沟通所致,并无原则分歧。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能彼此珍惜,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以家庭利益为重,珍惜夫妻之情,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殷某与被告王颖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