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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2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世纪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88号1幢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韩学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英,北京世纪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桂彬,北京世纪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锋,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北京世纪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3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世纪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锋给付案款人民币1735984.2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名下的位于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号院×、×、×号楼×层商业×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号);位于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号院×、×、×号楼×层商业×号的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位于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号院×、×、×号楼×层×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号);位于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号院×座×层雍锦园×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东字第×号);位于东城区安定门东滨河路×号院×座×层雍润园×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东私字第×号)的房产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或扣划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3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祥均代理审判员  孙雪峰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