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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薛莉与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莉,吴颖,潘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398号原告:薛莉,女,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陆建国,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颖,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长兴县雉城街道长春花苑5-1-401室。被告:潘安,男,汉族,1985年5月5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莉与被告吴颖、潘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颖、潘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莉撤回对被告吴颖、潘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薛莉承担。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