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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4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马昌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马昌坤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672号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63-265号2B。法定代表人:顾远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平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昌坤,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昌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红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提交诉讼费用的,以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