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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可朋与蓝云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可朋,蓝云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宋可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蓝云庆,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宋可朋与被执行人蓝云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4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云庆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45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