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可朋与蓝云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可朋,蓝云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宋可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蓝云庆,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宋可朋与被执行人蓝云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4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云庆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45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