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志迪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迪,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袁志迪。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文正,系该组组长。袁志迪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袁志迪征地补偿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037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军战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572号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曹家滩村第二村民小组:袁志迪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0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联系人:王军战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