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小明与谢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明,谢炳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585号原告:高小明,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3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炳松,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明与被告谢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