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4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廖启兵与杜又林、刘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启兵,杜又林,刘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廖启兵,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杜又林,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刘从英,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廖启兵与被执行人杜又林、刘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确定:杜又林、刘从英共同返还廖启兵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执行人杜又林、刘从英一直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廖启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祥红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杜又林、刘从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水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