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吾林、李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吾林,李素琴,黄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吾林,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琴,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金丽,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系两上诉人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明,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吾林、李素琴因与被上诉人黄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但上诉人王吾林、李素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吾林、李素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上诉人王吾林、李素琴负担。王吾林、李素琴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 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