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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来记与被执行人董自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来记,董自锋,杜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151号申请人任来记,男,汉族。被执行人董自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杜红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来记与被执行人董自锋、杜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履行55000元案款。剩余案款465000元,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经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