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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侠与贾芳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芳全,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芳全,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侠,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芳全因与被上诉人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5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55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芳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