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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7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段忠涛诉被告沈阳金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忠涛,沈阳金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886号原告:段忠涛.被告:沈阳金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忠涛诉被告沈阳金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退回原告。审判员  曹玥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