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南通爱利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爱利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业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爱利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凤鸣,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法定代表人周琴,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爱利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中业电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爱利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1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以91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江苏中业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4696.00元(含受理费1512元、利息1684元)。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苏中业电梯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业电梯有限公司已停产关闭,原址已无该公司。另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业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商住房产登记。2016年10月17日,本院已将江苏中业电梯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2016年10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94696.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8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朱晶晶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