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吴光池与袁云贵、沈加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池,袁云贵,沈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吴光池,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谌海英,女,律师,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袁云贵,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德昌县。被执行人沈加美,女,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德昌县。吴光池诉袁云贵、沈加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4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袁云贵、沈加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袁云贵、沈加美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光池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