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江阴全皓纺织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全皓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富腾时装有限公司,谭长兰,谢小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集中区华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主要负责人:蒋俊,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阴全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17号。法定代表人:周树华。原审被告:江阴市富腾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文林环南路56号。法定代表人:沈波。原审被告:谭长兰,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大桥一村*幢***室。原审被告:谢小洪,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华西七村龚港巷郎***号。上诉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原审被告江阴全皓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富腾时装有限公司、谭长兰、谢小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鼎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兴鼎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