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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帅与XX英、巴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XX英,巴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2276号原告:王帅,男。委托代理人:樊子彪,界首市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英,女。被告:巴玉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诉被告XX英、巴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王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