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津分公司与纪小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纪小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榆公路(205国道)南侧。负责人许朝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纪小蕾,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纪晓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纪小蕾所有的车牌号为津H×××××号丰田小型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晓芳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