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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平英与张小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英,张小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英,女,1970年8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被执行人张小昆,女,1972年11月27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住平坝区。申请执行人刘平英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小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小昆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小昆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2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