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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小琴与乔俊梅、张致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琴,乔俊梅,张致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95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琴,女,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乔俊梅,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杭锦旗林业局职工。被执行人张致汉,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系被告乔俊梅丈夫。申执行人执行人赵小琴与被执行人乔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俊梅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乔俊梅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布 拉 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