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慕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倪世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黄慕绪,倪世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负责人:周云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慕绪,女,汉族,住台山市。委托代理人:黄万科,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倪世刚,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慕绪、原审被告倪世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书面通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李小华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仲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