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221民初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00198号原告:郭某,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羌族,汶川县交通运输局职工,住四川省汶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兵,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汶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1959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上南巷**号,系被告的父亲。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郭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杨峥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龚红霞担任记录。原告郭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峥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