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福刚与胡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刚,胡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171号原告梁福刚被告胡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福刚与被告胡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4.5元,由原告梁福刚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