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47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区宏森与杭州梦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472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杭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725-1号原告:区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杭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齐某。原告区某与被告杭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区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区某主张已与被告杭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意见并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