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8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郭能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郭能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8民初1175号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木垒县园林东路1432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员。被告:郭能虎,男,汉族,现住木垒县天山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郭能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郭能虎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