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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字第0063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云剑物资有限公司、王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云剑物资有限公司,王孝忠,王建飞,胡小英,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中华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63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徽云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孝忠,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建飞,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胡小英,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建飞妻子。被执行人: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园。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中华职业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安徽云剑物资有限公司与王孝忠、王建飞、胡小英、池州众瑞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中华职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