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万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215号原告: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前郭县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张景波,董事长。被告:宋万英,女,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原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宋万英是平安小区业主,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未给付物业费,经催要多次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杨振宇缴纳物业费715元。本院认为: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宋万英给付物业费,但未能提供的确切地址,按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住址不能找到宋万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广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烨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