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6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云配与连云港美春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配,连云港美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720号原告:孙云配。被告:连云港美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街解放西路31号1-1号门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云配与被告连云港美春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云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云配撤回对被告连云港美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