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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碧春与四川华信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碧春,四川华信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杨碧春,女,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四川华信铁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康,职务:副总经理。梓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梓劳人仲案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经济补偿金8793.7元;②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后续款项的支付。因本案仍在协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潜审 判 员  马 波代理审判员  蒋四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