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李迟康、戴立忠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李迟康,戴立忠,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帅放文,陈文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186号。主要负责人:郝光辉,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李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迟康,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珍珠,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蒋海亮,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立忠,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霍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放文,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长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义,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霍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98号泰宝创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戴立忠,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霍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李迟康、戴立忠、帅放文、陈文义、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800元,减半收取计275400元,由���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明代理审判员 朱湘归代理审判员 贾小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