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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行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章准程与湘潭市教育局中学高级职称评定回复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准程,湘潭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304行初125号原告章准程,男,194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湘潭市教育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利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准程诉被告湘潭市教育局不服中学高级职称评定回复行为一案过程中,原告章准程于2016年10月20日以考虑到本案的多种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准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准程承担。审判长 涂    立    宏审判员 杨鸿人民陪审员万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斯    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