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金爱与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蒋国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金爱,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蒋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财保171号申请人:周金爱,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法定代表人:蒋国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蒋国荣,农民。申请人周金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周占芹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红旗路北侧房产一处。二、查封担保人周占芹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城关镇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周金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国庆审判员 季延彪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